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24财保13号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全椒县。
被申请人: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全椒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工程款18万元。***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XX居委会XX路XXX号第一层的房屋(房地产权证为:全×××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全椒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工程款18万元。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