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一品红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2民初2340号
原告:安徽一品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京路以东、马鞍山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4498369R。
法定代表人:丁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陶厂镇南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37757625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一品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一品红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一品红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一品红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安徽一品红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