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24民初256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鸿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