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22民初2038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陶厂镇南峰社区(原国土资源所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677576255A(1-7)。
法定代表人:王训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9月21日,由审判员阮法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阮法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曼迪
附件: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