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3717号
起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陶厂镇南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67757625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6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安徽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1919.23元及利息(利息以721919.23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并支付至款清之日);2、判决安徽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6万元;3、判决安徽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万元;4、判决安徽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因合同未全部履行的利益损失(金额根据司法鉴定结论确定);5、诉讼、保全、担保等费用由安徽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0日,起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公司)与安徽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创公司)签订《路基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亚创公司将承建的芜合高速芜湖至林头段改扩建项目二标项目K42+0.16.7—K45+000段(位于含山县陶厂镇境内)路基、圆管涵、涵洞工程分包给起诉人**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起诉人**公司支付了50万元保证金,后亚创公司退还了40万元保证金。2021年5月21日,在起诉人**公司完成部分工程施工后,亚创公司****公司退场。2021年6月1日,起诉人**公司与亚创公司、中交一公局芜合高速改扩建项目二标经理部签订《协议》,对起诉人**公司施工的工程量进行复核,约定中交一公局在复核结果出来一月内向亚创公司支付工程款,亚创公司收到后支付给起诉人**公司。后经鉴定,起诉人**公司完成工程量为3621919.23元。亚创公司共支付120万元,中交一公局代付170万元,尚欠721919.23元,**公司遂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起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与安徽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路基工程分包合同》主张亚创公司支付起诉人**公司剩余工程款,该案系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为基础要求支付工程款,故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供的施工图纸中含山县铜闸镇、陶厂镇人民政府文件(铜政﹝2018﹞117号、陶政字﹝2018﹞113号)可知,芜合高速芜湖至林头段改扩建项目K40+082.167至K46+367.575位于含山县铜闸镇至陶厂镇境内,原告诉请的二标项目K42+016.7至K45+000段包含在上述范围。原告诉请的二标项目路基等工程地点均位于含山县境内,不在本院辖区,不属于本院管辖,故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汪 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 伟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