搏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琏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4执3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搏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寿路9号43幢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执行搏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一辆,由于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无处置权,故该财产本院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搏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租金、违约金、律师费共计62318.2元、案件受理费929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