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2民初2947号
原告:尹越美,女,1959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金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金泽园小区B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赤峰益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华睿园小区7-1-0101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尹越美与被告赤峰金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赤峰益达电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尹越美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越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越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越美负担。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