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博雅锋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辽宁博雅锋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彰武凤达禽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2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河北街道新华路1-101。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彰***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基地中央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彰***禽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2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8日向彰***禽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彰***禽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彰***禽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彰***禽业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彰***禽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彰***禽业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彰***禽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彰***禽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辽宁***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16364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2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林
审判员 孟凡旭
审判员 赵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鹤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