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唯视雅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亚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唯视雅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海南亿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琼96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亚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天泽湖畔**。

法定代表人:廖孝和,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唯视雅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富人阁别墅**。

法定代表人:曾光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朝晔,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亿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文昌市文昌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蔡红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辉,公司员工。

上诉人海南亚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陇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唯视雅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视雅科公司)、被上诉人海南亿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文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9005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文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9005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唯视雅科公司向亚陇公司支付拖欠工程签证款1290562.80元;2、改判唯视雅科公司向亚陇公司支付违约金139631.73元,暂计2017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10日,最终实际支付违约金计算从2017年1月10日起计算至付款日止(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被告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最后一次签名日期2017年1月10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至五年期4.75%年利率偿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亚陇公司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证据资料装订复印打印费、鉴定费,因唯视雅科公司及亿隆公司不诚信诉讼等导致亚陇公司维权进行的实名举报而产生的撰写举报文书、交通费、EMS费用、误工费、住宿费、生活费、证据资料装订复印打印费、鉴定费等一切全部费用由唯视雅科公司及亿隆公司承担;4、亿隆公司承担唯视雅科公司因无力支付本案亚陇公司以上全部款项连带清偿法律责任;5、依法对唯视雅科公司及亿隆公司涉嫌《虚假中标工程施工合同及伪造出具虚假工程造价结果文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亚陇公司提交的《亿隆公司与唯视雅科公司工程签证造价汇总表》以系亚陇公司单方制作,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不予采纳属于认定错误,程序违法违规。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进行审理。亚陇公司依法依规上报《工程签证》给亿隆公司及唯视雅科公司审核,上面有亿隆公司现场工程师、项目经理、成本经理及委托的第三方监理工程师、总监的签字和唯视雅科公司人员的签字及EMS邮件。依据以上规定,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超过约定期限或者前款规定期限15日,未完成竣工结算审核的,视同认可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二)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一审法院要求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重新审核工程造价),亚陇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以书面文书《不符合海南亿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重新审核工程造价事实及法律依据》提出异议。该书面材料已经送达一审法院。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三)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23.合同价款及调整”第23.4条: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依据亚陇公司与唯视雅科公司合同约定及证据003页《唯视雅科已经支付亚陇能源科技工程付款明细表》,《工程签证》款项唯视雅科公司并未依据合同及国家法规对《工程签证》进行审核及支付《工程签证》款给亚陇公司。亚陇公司认为亿隆公司及唯视雅科公司未诚信诉讼,亚陇公司已经3次向法院进行书面实名举报,一审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违规。

二、一审法院对亚陇公司提交的《EWS快递单》不予采信,属于认定错误,程序违法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亚陇公司认为在亚陇公司向亿隆公司、唯视雅科公司递交与本案关联材料被丢失、丢掉、损毁后在无奈的情形下向亿隆城建公司、唯视雅科公司通过中国邮政EMS专递(专营)向亿隆公司及唯视雅科公司寄送相关联材料程序合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与法院通过中国邮政EMS专递向当事人寄送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亚陇公司认为亿隆公司、唯视雅科公司是在狡辩,亚陇公司保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另案追究亿隆公司、唯视雅科公司隐藏、隐匿、毁弃他人邮件及中国邮政EMS专递(专营)邮件内容及不诚信诉讼是诈骗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一审法院对亚陇公司提交的证据8、9、10不予采信作为证明签证价款之事实属于认定错误,程序违法。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进行审理。但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不采信,并以此不认定签证工程价款为1290562.80元不当(理由与第一点一致)。

四、一审法院对亚陇公司提交的证据12《照片》不予采信错误,程序违法违规。亚陇公司认为亿隆公司及唯视雅科公司未诚信诉讼,是在明目张胆地狡辩,从图片(新证据:012-013页)拍摄角度及位置明显为亿隆公司员工宿舍旁边,围墙及标志性建筑显而易见,并且亚陇公司搭建的工人宿舍还有部分存在,现场与文教法庭如此之近,本案承办法官为什么不同意到现场进行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一审法院未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明显执法不公,涉嫌偏护亿隆公司和唯视雅科公司。

五、一审法院对亚陇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不予采信错误,程序违法违规。该证据系亚陇公司与海南鲁能广大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结算材料,亚陇公司认为能够证明与鲁能公司的关系,亿隆公司是鲁能公司的子公司众所周知,并且海南鲁能广大置业有限公司与海南三亚湾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合并也是众所周知,并且亿隆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红君是董事兼总经理、本案项目经理刘国贤(签字人)是从海南三亚湾新城开发有限公司调任(新证据:032-033页,分管领导栏有蔡红君签字,034页蔡红君名片复印证据)是众所周知。亿隆公司与文教法庭如此之近,一审主审法官为何不到亿隆公司现场进行验证(蔡红君和刘国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明显执法不公,涉嫌偏护亿隆公司及唯视雅科公司。

六、一审法院采信唯视雅科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5、为证据错误,一审法院未查清本案事实真相,认定错误,程序违法违规。一审民事判决书第13页第1行: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亚陇公司于2019年1月8日正式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正式立案,唯视雅科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唯视雅科公司与亿隆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完成结算证据材料,该结算证据材料中的《工程签证》涉嫌伪造,以及其余水电安装关联结算证据材料未经被授权人廖孝和认可(亚陇公司),该结算证据材料无效,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亚陇公司在2019年3月21日向法院递交《证据材料鉴定申请书》(新证据:014-020页)、《诚信诉讼举报书》(新证据:023-024页)、2019年4月19日向法院递交《诚信诉讼举报书》(新证据:042-043页)、2019年5月20日向法院递交《诚信诉讼举报书》(新证据:044页)等材料。亚陇公司得知本案审判法官存在明显偏护亿隆公司及唯视雅科公司的情形下,无奈于2019年5月24日向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名举报亿隆公司及唯视雅科公司涉嫌伪造出具虚假工程造价结果文件,该局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调查。亚陇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将立案调查证据递交到法院(新证据:047-048页),法院于2020年1月3日对2019年3月21日的《证据材料鉴定申请书》作出《不准许鉴定申请通知书》。一审法院不同意进行证据材料鉴定申请,故意偏护亿隆公司及唯视雅科公司。亿隆公司及唯视雅科公司提供的《虚假工程造价结果文件》证据材料已经涉嫌违法犯罪。亚陇公司保留向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实名举报亿隆公司及唯视雅科公司涉嫌伪造出具虚假工程造价结果文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一审法院采信亿隆公司提交的证据1、2为证据错误,程序违法违规。亚陇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与唯视雅科公司签订《文昌市淇水湾伍号公寓精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四标段)施工合同书》,合同暂定工期90天;而唯视雅科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与亿隆公司签订《淇水湾伍号装饰装修工程(四标段)施工合同》,合同施工工期150天;两者签订时间相差50天之久,明显唯视雅科公司与亿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合法,存在串通投标、围标、指定中标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中标无效。第六十五条: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唯视雅科公司与亿隆公司一切任何行为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一审法院认定唯视雅科公司与被亿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明显执法不公,涉嫌偏护亿隆公司及唯视雅科公司。亿隆公司及唯视雅科公司的违法违规《虚假中标工程施工合同及虚假工程造价结果文件》证据材料已经涉嫌违法犯罪,(2019)琼9005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已经严重侵犯亚陇公司合法权益,亚陇公司保留向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实名举报亿隆公司及唯视雅科公司涉嫌《虚假中标工程施工合同及伪造出具虚假工程造价结果文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一审判决认定亚陇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的后果错误,程序违法违规。依据唯视雅科公司答辩:依据亚陇公司欠唯视雅科公司20501.15元工程签证款;再结合本案关联案件(2019)琼9005民初1486号案,亚陇公司欠唯视雅科公司336014.21元工程款(新证据:123-125页),依之计算,亚陇公司欠唯视雅科公司356515.36元,唯视雅科公司为什么不反诉亚陇公司。唯视雅科公司存在明显过错,担心亚陇公司指控其存在诈骗行为,因此,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的应是唯视雅科公司而不是亚陇公司。依据法院审判规则,同一原告、同一被告、同一地点、同类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同一审判法官,亚陇公司在(2019)琼9005民初1486号庭审中口头提出与(2019)琼9005民初400号并案审理,并案审理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节省司法人力资源众所周知。一审法院为什么不并案审理,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存在明显执法不公,涉嫌偏护唯视雅科公司。

九、一审判决驳回亚陇公司主张亿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认定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违规。本案纠纷属于合同增量部分价款,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亿隆公司依法对该项《工程签证》审核及支付该项《工程签证》施工期进度款项给唯视雅科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唯视雅科公司依法对该项《工程签证》审核及支付该项《工程签证》施工期进度款项给亚陇公司,一审法院也未依规与(2019)琼9005民初1486号并案合并审理,因此,该项《工程签证》款项不能与(2019)琼9005民初1486号混淆,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亚陇公司同时还查明:唯视雅科公司原名称为海南约科工程有限公司(新证据:112-114页),2010年7月20日与亚陇公司签订《鲁能海蓝福源一区小区三标段市政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项完工后直到2013年11月25日才与亚陇公司结清该项工程款,期间同样存在不按期支付拖欠问题(新证据:112-114页);亚陇公司还发现唯视雅科公司与鲁能地产集团多个项目因施工质量问题等至今未竣工结算,如三亚大东海项目“鲁能山海天度假公寓(大宅)”2006年左右施工其全部项目的空调安装工程至今未竣工结算(新证据:115-122页)。唯视雅科公司利用与亿隆公司及鲁能地产集团工作人员私下人际关系采用不正当的方式非法中标本案项目工程,为了掩人耳目,掩盖不良信誉(信用),唯视雅科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通过工商变更以期达到目的(新证据:114页),审判法官如有疑虑可查验唯视雅科公司与鲁能地产集团公司下属企业2005年以来的合同及竣工结算档案资料。综合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唯视雅科公司向亚陇公司支付拖欠工程签证款1290562.80元及亚陇公司以上全部上诉请求,并将被唯视雅科公司及亿隆公司涉嫌《虚假中标工程施工合同及伪造出具虚假工程造价结果文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亚陇公司的合法权益。

唯视雅科公司辩称:一、一审认为唯视雅科公司所提供135987.85元汇总表系单方面制作,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唯视雅科公司现补充证据予以说明。1、工程签证内容:1.1工程签证QSW-5-4Q023,廖孝和于2016年5月24日提交的签证资料,业主审批时,未予通过,要求唯视雅科公司更换经办人修改后重新申报,并于5月26日完成。1.2工程签证QSW-5-4-QO22,廖孝和于2016年6月5日提交的签证资料,业主亿隆公司审批未予通过,要求唯视雅科公司更换经办人修改后重新申报,并于6月10日完成工程签证单QSW-5-4-QO32。1.3工程签证QSW-5-4-QO43,廖孝和于2016年5月15日提交的签证资料,亿隆公司审批时,未予通过,要求唯视雅科公司更换经办人修改后重新申报,并于6月16日完成工程签证单QSW-5-4-QO44。1.4、工程签证QSW-5-4-QO44,廖孝和于2016年9月11日提交的签证资料,亿隆公司审批时,未予通过。2、工程签证业主审核价格:对于淇水湾5号装饰装修工程(四标段)中“审核编号QSXC-QZSH-447:14#楼厨房水管凿槽、X楼卫排水管凿槽”、“审核编号QSXC-QZSH-449:水电签证-AB户型-新改旧(安装与拆除)”、“审核编号QSXC-QZSH-462:水电签证-AB户型-旧改新(安装与拆除)”3个部分的工程签订单,经业主亿隆公司委托复审后出具的《工程签证造价审核书》,最终审定工程造价为219239.42元;3、工程签证结算价格:根据亚陇公司与唯视雅科公司签订的《文昌市淇水湾5号公寓精装修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3.2条约定的计算公式:“工程结算款=(甲方与业主结算额-甲供材料费-业主材料费-水电费-乙方原因的扣款-税金)×(1-26%)”,其中甲方与业主结算款、甲供材料、税金均源自于经第三方审计后结算审核报告书。另,一审时,亚陇公司确认签证款中的主材费是292200.07元,税金是6271.99元,亚陇公司对此金额没有意见。在水电费、乙方原因的扣款未扣除的前提下,计算得出唯视雅科公司应支付给亚陇公司的工程签证款为135987.85元。4、工程签证进度款支付情况:根据亚陇公司与唯视雅科公司签订的《文昌市淇水湾5号公寓精装修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第一部分协议书第5.2.2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每月进度支付款项=(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附件合同单价-甲供材料费-业主材料费-水电费-乙方原因扣款-税金)×(1-26%)×70%”,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包含合同内工程量及工程签证量,计算得出唯视雅科公司已支付给亚陇公司的工程签证款135987.85元的70%,即工程签证进度款95191.5元,纳入每月进度支付款项已支付(其中2016年5月26日工程签证QSW-5-4-QO23所发生的工程量已计入5月份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于2016年6月20日支付34万元;2016年6月10日工程签证QSW-5-4-QO32所发生的工程量已计入6月份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于2016年8月11日支付50万元;2016年6月16日工程签证QSW-5-4-QO44所发生的工程量已计入6月份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于2016年8月31日支付20万元)。唯视雅科公司在依合同条款13.2以业主结算审核造价为依据来计算工程结算款时,才发现工程款已超付,原因是在赶工情况下,亚陇公司虚报工程量,唯视雅科公司来不及严格审核及亚陇公司威胁不付款就停工所导致的结果。亚陇公司单方面提出要唯视雅科公司支付工程签证款1290562.80元是单方的意思,工程签证款是工程款的一部分,根据亿隆公司与唯视雅科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5.2结算审核“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申报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首先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再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最终由发包人上级部门终审认定。任何未经发包人审核并经发包人上级部门终审认定的结算资料,均不能作为本合同双方结算的依据。”亚陇公司没有按照亚陇公司与唯视雅科公司签订的《文昌市淇水湾5号公寓精装修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3.2以业主结算审核造价为依据来计算,其单方计算的数额远远高于业主结算审定造价,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唯视雅科公司对亚陇公司诉讼请求的工程签证款数额不予认可,法院应驳回亚陇公司的上诉请求。唯视雅科公司认为根据第三方审核的工程签证结算款,按合同约定计算得出原告工程签证款应为135987.85元,唯视雅科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5.2.2条支付了工程签证进度款95191.5元。

二、扣除唯视雅科公司代亚陇公司支付的部分工程款,及因延误工期造成下一工序泥工班组窝工所产生的罚款、文明施工罚款,与已支付的工程签证进度款,亚陇公司倒欠唯视雅科公司169392.65元。一审认为唯视雅科公司原证据无法证明因亚陇公司原因而扣款,唯视雅科公司现补充证据予以说明。唯视雅科公司与亚陇公司自签订施工合同起到2018年9月18日止,唯视雅科公司已经向亚陇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代付工程款、暂扣罚款共计2270189元,已支付工程签证进度款95191.5元,包括4个部分:1、直接支付给亚陇公司工程进度款(包含工程签证款)2060000元;2、代亚陇公司支付给其他工组的代施工款36489元;3、罚款共计17.37万元;4、唯视雅科公司已支付了工程签证进度款95191.5元。上述第2、3、4部分项总计305380.5元,应当从亚陇公司工程签证款中扣除的,扣除应付的工程签证款135987.85元,亚陇公司尚欠唯视雅科公司169392.65元。

三、亚陇公司诉讼请求中的第2项及第3项涉及的相关费用。因亚陇公司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且并无直接证据支持,依法驳回其相关上诉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亚陇公司对其主张的违约金、诉讼费、误工费等费用,无合同条款支持,是亚陇公司擅自无据主张诉讼权利而形成的费用,应该自行承担,故对亚陇公司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四、亚陇公司诉讼请求中的第5项即依法应对唯视雅科公司及亿隆公司涉嫌《虚假中标工程施工合同及伪造出具虚假工程造价结果文件》,因亚陇公司缺乏事实根据,恶意臆测,依法应驳回亚陇公司的上诉请求。1、中标合法:通过公开招标,答辩方参与了淇水湾5号公寓精装修工程的竞标,最终中得了第四标段,由于该工程工期较紧,唯视雅科公司为了提前组织劳动力,便于在竞标过程中提高竞争力,于2016年1月27日唯视雅科公司与亚陇公司签订了合同,因与业主合同审批流程需要时间,故签订较晚。2、亿隆公司与唯视雅科公司所签署的《淇水湾伍号装饰装修工程(四标段)施工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并已实施。3、工程造价结果文件结算定案表是经第三方北京恒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初审和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复审的结果。

综上所述,首先,唯视雅科公司不存在拖欠亚陇公司工程签证款的行为,也没有其他违约行为。其次,亚陇公司所提出的工程签证款数额远远高于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业主结算审核后确定的工程造价计算得出的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唯视雅科公司不予认可。另外,从应付亚陇公司的工程签证款135987.85元中扣除唯视雅科公司所支付的签证进度款、代付款及罚款后,亚陇公司尚欠唯视雅科公司169392.65元,唯视雅科公司依法保留对亚陇公司因本案产生的损失的追究的权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亚陇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亿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亿隆公司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行为,驳回亚陇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亿隆公司与唯视雅科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后,亿隆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经工程结算初审和复审,于2019年1月25日结算完毕,最终结算额为49800131.62元,亿隆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2016年9月、2016年11月、2017年1月、2019年1月支付工程款47310025.04元,2020年1月21日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1245003.29元,故亿隆公司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清偿。

二、在一审过程中亚陇公司未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已向亚陇公司释明,对工程结算款存在争议,应申请司法鉴定,但亚陇公司未申请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亚陇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关于亚陇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所谓四个签证虚假问题。亚陇公司提交给法庭的四份签证是未走签证流程,已经作废的签证单,且虚报工程量,内容也存在错误,是已作废无效的签证单。如亚陇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QSW-5-4-QO22、QSW-5-4-QO23单据。该签证单是廖孝和向亿隆公司提交的申请签证资料,亿隆公司成本部经理在审批时,发现其工程量、价格严重虚报,而且经办人非合约承包方唯视雅科公司指定员工,也无授权,故未作审批退回,要求唯视雅科公司重新申报。还如QSW-5-4-QO43、QSW-5-4-QO44号签证单据,该两份签证经办人也是廖孝和,签证提交到亿隆公司成本部经理审核时,发现其工程量、价格严重虚报、经办人无授权,且该签证单中签证原因与工程联系/指令单中的内容不符,明显存在虚假欺骗行为,故将两份签证单退回。更为严重的是,亚陇公司利用作废的所谓签证单欺骗亿隆公司主管领导,企图达到虚报工程款的目的。如亚陇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QSW-5-4-QO23单据,亿隆公司成本部经理在2016年5月25日将该单据退回,但亚陇公司却在2017年1月10日,利用作废的签证单据欺骗亿隆公司主管领导,企图骗取工程款。虽然亿隆公司将上述四份签证退回,但上述签证的施工内容在唯视雅科公司申报的QSW-5-4-QO44、QSW-5-4-QO32、QSW-5-4-QO23签证单中得到了体现,上述工程量经双方委托的第三方北京恒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结合签证单、收方收量单等资料,最终审定工程签证造价为219239.42元。综上,亿隆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亚陇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认定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7日,亿隆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唯视雅科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淇水湾伍号装饰装修工程(四标段)施工合同》,内容主要包括:1.工程名称:淇水湾伍号装饰装修工程(四标段);2.工程内容:淇水湾5号公寓项目位于海南省文昌市××镇,占地293.6亩,总建筑面积约31.05万平米,容积率为1.5,拟建筑27栋18+1层的高层住宅和1栋2层商业房。配电房及机房层。其中四标段7栋(含13#、14#、15#、16#、17#、18#、19#),建筑面积68947.94平方米;3.承包范围:淇水湾5号公寓项目精装修工程包括装饰工程(公共部分、户内部分)和安装工程(公共部分、户内部分);3.合同施工工期:150天(日历天)。2016年1月27日,唯视雅科公司(发包人、甲方)与亚陇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文昌市淇水湾5号公寓精装修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内容主要包括:1.工程名称:淇水湾5号公寓精装修水电安装工程(四标段);2.工程内容:四标段共有7栋(13#、14#、15#、16#、17#、18#、19#),乙方施工14#、15#、16#、17#、18#楼精装修水电安装;3.承包范围:淇水湾5号公寓项目精装修工程14#、15#、16#、17#、18#楼水电安装,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施工范围及材料供应方式;4.承包方式:包人工、辅材、机械、管理费、利润、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等除主材以外的一切费用,包资料;5.合同总施工工期:暂定90天(日历天),具体各阶段节点时间及进度安排,以甲方与业主方安排的具体时间为准,乙方进度不得影响下一步施工班组的工作面,否则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6.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将确保本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一次性合格率100%,并直接交房给业主(竣工验收后三个月为限),若工程质量达不到上述要求,承包人负责无条件整改至质量合格标准,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7.合同价款:本工程“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内材料采购、安装工程的合同暂定价格为人民币342万元(不含税);8.进度款支付:本工程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此款专项用于乙方施工前期准备;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工程进度报表,下月15日前审批完毕本月工程进度报表并支付进度款项到乙方账户,月度付款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70%支付,即每月进度支付款项=(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附件合同单价-甲供材料费-业主材料费-水电费-乙方人员的扣款-税金)×(1-26%)×70%,如果承包人未按进度计划完成节点,或节点内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延期支付相应款项。在甲方支付乙方进度款之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款项的工人工资表;月度付款发包人按审核后乙方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70%支付。乙方再次书面申请要求支付30天后,仍没有支付进度款,乙方有权暂停施工,由此造咸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甲方已审核工程量价款30日内支付至已审核工程量价款的85%;竣工结算办理完毕30日内支付至甲方审定结算造价的95%,并留审定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其中保修期满两年后3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余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工程结算款=(甲方与业主结算额-甲供材料费-业主材料费-水电费-乙方原因的扣款-税金)×(1-2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业主结算后30日内付款至工程总价95%,留最后工程造价5%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30日内,再次经业主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余款。本项目工程税金由甲方按照开发商合同税率,根据工程造价按规定扣除,亚陇公司不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

合同签订后,亚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入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亚陇公司由原来承包的5栋楼工程量调整为4栋楼工程量。2016年4月19日,亿隆公司向唯视雅科公司发出QSXC-2016-028号工程联系/指令单,内容为“14#楼标准层厨房地面高于客厅地面,水管敷设需要在厨房地面凿槽,15#、16#、17#、19#楼公卫内有地梁,洗手盆排水管无法敷设,需要在地梁上凿槽(孔)”。唯视雅科公司把签证内容转给亚陇公司,由亚陇公司进行施工。完工后,唯视雅科公司作出QSW-5-4-Q044号工程签证单报给亿隆公司,工程签证单申报价款为:14#楼F、H、J户型标准层厨房地面(板)凿(压)槽846m,单价20.42元,合价17275.32元。15#、16#、17#、19#楼A/B/C户型公卫地梁凿(压)槽/洞,528个,单价51.42元,合价27149.76元。其他(税金)1559.12元。2016年5月11日和25日,亿隆公司向唯视雅科公司发出22号变更记录单,内容为“A2、B1户型入户花园及厨房平面图布局调整,详见附件。新A2、B1入户花园及厨房、客餐厅平面图布局调整,相关设计变更做法详见附图。新A2、B1厨房平面布局变动后,15#、22#楼因烟道位于厨房内,油烟机款式进行调整,长度尺寸为750mm”。唯视雅科公司把签证内容转给亚陇公司,由亚陇公司进行施工。完工后,唯视雅科公司作出QSW-5-4-Q023号工程签证单报给亿隆公司,工程签证单申报价款为:A/B户型已按旧户型施工后改为新户型前已经完成施工安装工程,合价660481.07元。A/B户型已按旧户型施工后改为新户型前已经完成施工拆除工程,合价165818.51元。2016年6月3日,亿隆公司向唯视雅科公司发出QSXC-2016-039号工程联系/指令单,内容为“根据客户需求,我司营销部反馈,现A/B户型不需要调整(按原设计装修)的房源房号详见附件(共4页),房间数量共计205套”。唯视雅科公司把签证内容转给亚陇公司,由亚陇公司进行施工。完工后,唯视雅科公司作出QSW-5-4-Q032号工程签证单报给亿隆公司,工程签证单申报价款为:A/B户型已按新户型施工后又改为旧户型施工前已经完成施工安装工程,合价389293.81元。A/B户型已按新户型施工后又改为旧户型施工前已经完成施工拆除工程,合价96750.71元。亿隆公司对唯视雅科公司申报的上述工程鉴证单委托北京恒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签证造价进行审核,工程签证审核造价为219239.42元(21922.20元+124184.54元+73132.68元)。亚陇公司对工程签证审核造价有异议,但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

另查明,亚陇公司完成工程签证工程量后,自行申报的价格分别为:A/B/C户型凿(压)槽/洞28974.10元。14#楼F-H-J户型标准层厨房地面(板)凿(压)槽15187.91元。A/B户型已按旧户型施工后改为新户型前已经完成施工安装工程798678.71元。A/B户型已按旧户型施工后改为新户型前已经完成施工拆除工程547903.36元。A/B户型已按新户型施工后又改为旧户型施工前已经完成施工安装工程605170.03元。A/B户型已按新户型施工后又改为旧户型施工前已经完成施工拆除工程428684.07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本案系因唯视雅科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亚陇公司施工而引发的纠纷,本案案由相应变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唯视雅科公司是否应当向亚陇公司支付工程签证款1290562.8元及违约金139631.73元;2.亿隆公司是否应对工程签证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亚陇公司请求支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证据资料装订复印打印费等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亿隆公司与唯视雅科公司签订的《淇水湾伍号装饰装修工程(四标段)施工合同》中约定“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之承包人权利或义务转让,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并严禁各种形式的转包、挂靠。”唯视雅科公司未经亿隆公司认可,擅自将涉案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亚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违法分包,故唯视雅科公司与亚陇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虽然唯视雅科公司与亚陇公司签订的《文昌市淇水湾5号公寓精装修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亚陇公司已完成签证工程量,并经过验收合格的,唯视雅科公司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亚陇公司主张要求唯视雅科公司支付工程签证款1290562.8元及违约金。本案中,亚陇公司主张的价款为其完工后申报的价款,并未经过造价审核。亿隆公司对涉案工程签证的造价委托北京恒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审核造价为219239.42元,亚陇公司对该审核造价有异议,但不同意对工程签证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亚陇公司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亚陇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唯视雅科公司抗辩其支付的工程款已经超过应支付的工程款和签证款,由于亚陇公司不同意对工程签证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无法确认涉案工程签证款,也无法确认唯视雅科公司已付的工程价款是否已经包含涉案工程签证款,故亚陇公司主张工程签证款1290562.8元及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亿隆公司作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亚陇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亿隆公司和唯视雅科公司确认亿隆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唯视雅科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工程价款,仅剩下5%的质保金待质保期届满再另行支付。故亚陇公司要求亿隆公司对唯视雅科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工程签证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亚陇公司与唯视雅科公司在案涉合同中未约定因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证据资料装订复印打印费的违约责任,且这些费用不是案涉合同履行必然发生的费用。因此,对亚陇公司提出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海南亚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71元,由原告海南亚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亚陇公司提交以下材料:1、《补充证据证明内容说明》,以证明亚陇公司为追索本案拖欠工程款项进行依法诉讼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2、《民事诉讼证据确认书》,以证明亚陇公司对法院转送唯视雅科公司递交法院证据材料书面确认,法院定性为质证意见。3、民事答辩反驳书,亚陇公司对法院转送亿隆公司递交法院证据材料书面确认,法院定性为质证意见。4、现场照片,证明亿隆公司与唯视雅科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亚陇公司就已经进场正式施工,亿隆公司与唯视雅科公司未诚信诉讼。5、证据材料鉴定申请书,证明亚陇公司对亿隆公司涉嫌伙同第三方工程造价审核编制单位北京恒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由唯视雅科公司递交伪造的3份虚假工程造价审核意见表(工程签证造价审核书)依法申请鉴定真伪,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合法有效。6、不准许鉴定申请通知书,证明一审程序违法违规。7、诚信诉讼举报书,证明一审违法。8、补充证据证明内容说明,证明亚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9、核准变更通知书,10、现场签证审批表,11、海南鲁能公司与三亚亚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12、部队水电管线移位及山海关二期临时电缆工程增补说明,13、工程签证单,14、现场签证审批表,15、鲁能地产亿隆城建法定代表人蔡红君个人通讯名片,9-15共同证明2005年6月份开始亚陇公司就与亿隆公司的母公司鲁能公司存在业务往来,超过近15年的时间,亿隆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红君在鲁能公司任职、亚陇公司法人廖孝和认识蔡红君超过15年以上的时间,亚陇公司作为唯视雅科公司外包第三方合作施工单位每天都在现场施工,众所周知亿隆公司是知道并认可同意亚陇公司施工的。16、庭审质证补充意见,17、证据目录,18、亿隆公司《关于加快淇水湾伍号精装修进度的函》亿隆函(2016)29号,19、亿隆公司《工程联系/指令单》,20、工程施工技术确认函,16-20共同证明亚陇公司对唯视雅科公司在庭审诉讼过程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在庭审后提交书面补充意见及证据材料,以此证明唯视雅科公司不诚信诉讼.21、诚信诉讼举报书,22、重新审核工程造价事实及法律依据,21-22证明亚陇公司向法院提交3份重要证据,向法院举报亿隆公司、唯视雅科公司不诚信诉讼。23、文建信访复字(2019)91号答复意见书,24、文建函(2019)575号,25、文建信访复字(2019)143号答复意见书,23-25证明政府行政执法机关未对3份重要涉嫌伪造虚假证据进行认定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未依法鉴定、违反诉讼程序。26、《损失索赔清单》,证明索赔金额162232元,暂计至2020年1月9日。27、淇水湾伍号装饰装修工程(四标段)施工合同,证明亿隆公司与唯视雅科公司串标、围标、指定中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8、唯视雅科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9、安装工程施工合同,30、结算汇总表;31、贷记通知,28-31证明唯视雅科公司涉嫌串通投标、围标、指定中标;32、答辩状,证明唯视雅科公司不反诉亚陇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唯视雅科公司与亿隆公司以上述证据材料不属于新证据为由,不予质证。

对于亚陇公司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是否予以采信作为新证据使用本院将在以下论理部分予以认定。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证据的采信与一审判决认定一致。另查明,涉案工程完工后,唯视雅科公司与亿隆公司尚未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唯视雅科公司将从亿隆公司承包的淇水湾装饰装修工程肢解分包给亚陇公司施工,双方所签订的《文昌市淇水湾5号公寓精装修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确定合同无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主要争议问题与一审基本一致即唯视雅科公司是否应向亚陇公司支付工程签证款1290562.8元和违约金139631.73元;亿隆公司对工程签证款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唯视雅科公司和亿隆公司是否应向亚陇公司支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问题。

一、关于唯视雅科公司是否应向亚陇公司支付工程签证款1290562.8元和违约金139631.73元的问题。本案中,亚陇公司主张除合同内工程款外,唯视雅科公司尚欠其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款即工程签证款1290562.8元。唯视雅科公司以已经向亚陇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206万元,该工程款包含合同内以及签证工程款,且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进行抗辩。经查,涉案工程已经完工交付,唯视雅科公司已向亚陇公司支付206万元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后,唯视雅科公司与亚陇公司尚未进行结算。一审中,亚陇公司为证明唯视雅科公司欠付其签证工程款1290562.8元,提交了《唯视雅科应支付能源科技工程签证部分工程签证款汇总表》和QSW-5-4-Q043号、QSW-5-4-Q044号、QSW-5-4-Q023号、QSW-5-4-Q022号等4组工程签证材料予以证明。唯视雅科公司和亿隆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均不予以认可。唯视雅科公司为反驳亚陇公司的诉讼主张,提交了亿隆公司委托第三方北京恒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针对涉案签证工程款作出的《海南亿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以及QSW-5-4-Q044号、QSW-5-4-Q023号、QSW-5-4-Q032号工程签证单证据材料等,以证明亚陇公司签证工程造价款为219239.42元。双方对签证工程款存在很大争议。工程造价是一个专门性的问题,在亚陇公司提交的证明签证工程款的证据材料对方不予认可,且提出相应证据予以反驳的前提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存在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亚陇公司应对唯视雅科公司欠付其工程签证款1290562.8元承担举证责任。一审中,主审法官依职权向亚陇公司进行了法律释明,告知亚陇公司有必要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亚陇公司经释明并未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二审中,亚陇公司提交了32份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但这些证据材料不能反映本案的真实情况,不能证明唯视雅科公司欠付亚陇公司工程签证款1290562.8元之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作为新证据使用。二审中,本院对工程造价鉴定再次向亚陇公司进行了法律释明,但亚陇公司仍表示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一审中,亚隆公司申请对唯视雅科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进行真伪鉴定,一审法院以申请鉴定的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为由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做出(2019)琼9005民初400号《不准许鉴定申请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的待证事实为唯视雅科公司是否欠付亚陇公司1290562.8元工程签证款。而对唯视雅科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做真伪鉴定,并不能反证唯视雅科公司欠付亚陇公司1290562.8元工程签证款之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对亚陇公司申请鉴定的事项以与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为由做出不予准许鉴定正确。综上,本院认为,工程完工交付后,涉案合同双方即亚陇公司和唯视雅科公司没有自行完成工程结算。唯视雅科公司是否欠付亚陇公司签证工程款1290562.8元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对此,亚陇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亚陇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正确。亚陇公司以其公司已经向唯视雅科公司和亿隆公司提交了“工程签证”,唯视雅科公司和亿隆公司不予答复,依照建设部的《建设工程价款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应视为两公司已经认可工程签证款为1290562.8元,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违规等理由提起上诉无理,本院予以驳回。

二、关于亿隆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只能在相对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本案中,亚陇公司的合同相对人为唯视雅科公司,亿隆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发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在欠付唯视雅科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违法分包人唯视雅科公司对亚陇公司所欠工程款的连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亿隆公司并不欠付唯视雅科公司工程款;同时,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唯视雅科公司欠付亚陇公司工程款。亚陇公司上诉要求亿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唯视雅科公司和亿隆公司是否应向亚陇公司支付因本案纠纷而产生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问题。首先,涉案合同对上述费用的承担没有约定;其次,因发生纠纷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是否应由被诉方承担,法律无明文规定。既无约定也无法定,亚陇公司的该项诉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亚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71.75元由海南亚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符 实

审 判 员  陈小燕

审 判 员  吴党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超慧

书 记 员  陈素园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