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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约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19号 原告:山东恒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办公院**。组织机构代码7666852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约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西侧海王阁别墅D6机构代码71381915-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南湖侨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山东恒利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