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沈河民二初字第379号
原告:沈阳市信得设计装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加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松原吉安生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市信得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吉安生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唐卫主审主审、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信得设计装修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信得设计装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唐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