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758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信得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坤。
被执行人:松原吉安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文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投生物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0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信得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吉安生化有限公司、国投生物吉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60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国投生物吉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扣划,扣除执行费203元后,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0020.41元;除此之外,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
代理审判员 赵 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安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