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德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鲁冠太阳能灯具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德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3592号之一
原告:山东鲁冠太阳能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张田利,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德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族卡镇铁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207556824XG。
被告:***,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山东鲁冠太阳能灯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德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珊珊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悦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6执保76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鲁冠太阳能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张田利,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德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族卡镇铁东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207556824XG。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族卡镇铁东工业园,公民身份号码:1504221***********。
山东鲁冠太阳能灯具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德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山东鲁冠太阳能灯具有限公司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7月日至2020年7月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珊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悦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16执保760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鲁冠太阳能灯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凰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田利,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德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族卡镇铁东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207556824XG。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族卡镇铁东工业园,公民身份号码:1504221***********。
山东鲁冠太阳能灯具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德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山东鲁冠太阳能灯具有限公司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珊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悦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鲁0116执保760号
我院对申请人山东鲁冠太阳能灯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德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附:(2019)鲁0116执保76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九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