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22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科左后旗*****建材商店,经营者:周连举,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刘文武,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
本院执行科左后旗*****建材商店申请内蒙古****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内0522民初5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21年1月13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科左后旗*****建材商店提出撤销对内蒙古****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22民初58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银
审判员 王晓红
审判员 刘丽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