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1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能灯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内蒙古****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6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旗镇前双井子村,证号:红000619号、红000615号住宅,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9日。
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