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4286号
原告: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25号2号楼4层419室。
法定代表人:王立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新,女,该公司行政人事经理,住公司宿舍。
被告:***,男,199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未到庭)
原告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斯曼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斯曼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诺斯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我公司与***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我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804.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9年9月4日入职我公司项目管理中心贵州纳雍项目部,担任资料员岗位。办理入职手续时,***签署的《入职员工登记表》中,多处信息系虚假编造。我公司招聘项目资料员岗位,明确要求大专(含)以上学历,为人诚实,有责任心。***提供虚假学历及入职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现我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
原告诺斯曼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查,***以要求诺斯曼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出具了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3738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载明:“经查:***于2019年9月4日入职诺斯曼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3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6500元,***工作至2020年10月23日,诺斯曼公司支付***工资至当日。2020年10月21日冯志富向***提出调岗至宿州工厂,***同意并于2020年10月23日请事假;2020年11月10日人事郭新新通过微信向***发送《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裁决“一、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至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万一千八百零四元六角;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诺斯曼公司不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与诺斯曼公司签订了有效期自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3日的劳动合同,此后未续签,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5200元,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
诺斯曼公司主张***正常出勤至2020年10月23日,此后请事假,工资已实际支付至2020年10月23日。
诺斯曼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故其公司无需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具体理由如下:1、***未提供真实的学历,未提供大学毕业证;2、***多次对公司说谎,经常说父亲生病、抢救、去世,以此为由请假,实际上***的父亲已于其入职前去世;3、直到***多个债主找到公司,其公司才知道***还有其他诈骗情况,有些还有民事判决。
诺斯曼公司另主张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明确表示认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故其公司无需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为证明其主张,诺斯曼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公司智联账号招聘信息、***的简历及入职员工登记表。2、诺斯曼公司行政人事经理郭新新与案外人宋女士的电话录音,据此证明***的父亲于2015年去世、***曾因买房子事宜骗取宋女士钱款、***未偿还几家银行的信用卡。鉴于诺斯曼公司未明确宋女士的具体身份,且宋女士未到庭,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采信。3、郭新新与案外人李先生的电话录音,据此证明***拖欠“借贷宝”的借款、***的父亲于2015年去世、***信誉不好。鉴于诺斯曼公司未明确李先生的具体身份,且李先生未到庭,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采信。4、诺斯曼公司副总监冯志富的书面证言,但冯志富未出庭作证。鉴于冯志富未到庭作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采信。5、诺斯曼公司员工张男与***的微信截图以及案外人湖北某女孩的微信截图,据此证明2019年1月8日***骗取湖北某女孩1.4万元,该湖北女孩打电话到公司座机追债。鉴于张男与***的微信截图中未显示有***认可骗取钱款的内容,诺斯曼公司未明确湖北某女孩的具体身份,且该湖北女孩未到庭,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采信。6、郭新新与***的微信截图,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2020年10月24日)(吴)郭经理您好,23号公司调我从纳雍项目去诺亚坚舟宿州工厂,我在去工厂途中临时家中有急事我必须请假回家……因事关重大我必须先请假回家处理此事不然也严重影响我的工作与人生,做的有什么不周到地方请领导谅解。(2020年11月10日)(郭)***,冯总说和你那边谈好了,让我给你办离职手续。薪资截至到2020年10月23日,五险一金截止到2020年10月31日,我把协商一致协议发给你,你打印签字,你签字后发快递给我,顺丰到付就可以……”,郭新新向***发送《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吴)好的新姐,等10月份薪资打到卡上我给你写。(郭)好的。(吴)麻烦您了新姐”;此后双方就社保减员、住房公积金减员以及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宜进行沟通;“(2020年11月16日)(吴)新姐,今天发工资吗?我好提前预约快递员。(郭)老板上周不在,没签字,今天签,发了我告诉你。(吴)好的,那我等你消息预约快递员寄出去”,“(2020年11月16日)(吴)新姐,我明天要出境一下,到时候电子版可以吗,我走了家里没人给寄了。(郭)要不你今天就寄给我吧,这个需要原件,是必要的流程。工资肯定是正常发放的。(吴)好的新姐,明早上我走之前寄出。(郭)嗯嗯,好的。我把工资的数额截图给你。(吴)那倒不用新姐。我没担心不发,我怕我耽误你这个原件,没事明早寄你放心”,“(2020年11月17日)(吴)新姐,今天能发嘛,我早上给快递小哥了……(吴)我的这个麻烦您跟财务说一声,能不能今天,急啊新姐,正好多兑换点韩元。(郭)这个是所有一批,用软件上传,我已经上传了,等着批,应该可以到账”,“(2020年11月19日)(郭)快递发出来了吗?是顺丰到付吧?(吴)是的新姐,我下午问问那个快递员”。其中,《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有如下内容:“甲方: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乙方:***……1、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0月23日正式解除,乙方工资等结算至该日……6、乙方确认2020年10月23日,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本人放弃向公司提起劳动仲裁或提起任何赔偿请求的一切权利;至此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及义务……”。诺斯曼公司据此证明双方通过微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鉴于诺斯曼公司当庭出示了原始微信记录,且***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诺斯曼公司虽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该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持之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进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
通过诺斯曼公司提供的微信截图可知,该公司曾通过微信向***送达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对该协议书的内容不持异议,并多次承诺在公司发放10月工资之后其会签字确认并将原件邮寄给公司,后***于2020年11月17日、11月19日两次告知诺斯曼公司已签字确认并将原件邮寄给公司。鉴于诺斯曼公司已支付***2020年10月工资,故在***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撤回邮件并已向诺斯曼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签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情况下,本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双方已就《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达成合意,该协议书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本人放弃向公司提起劳动仲裁或提起任何赔偿请求的一切权利,至此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及义务”,故***再行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804.6元;
二、驳回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强
书记员 王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