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103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毕节徽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政务中心大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MA6GRT2G2F。
法定代表人:明辉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25号楼4层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0595058E。
代表人:孙胜君。
原告***与被告毕节徽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因本案诉争涉及人数众多,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 弦
人民陪审员 张青华
人民陪审员 秦 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