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与毕节徽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1037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毕节徽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政务中心大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MA6GRT2G2F。

法定代表人:明辉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25号楼4层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0595058E。

代表人:孙胜君。

原告***与被告毕节徽阳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诺斯曼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尚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