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5民初10127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第三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18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张经理。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1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