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屹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与西宁屹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5民初372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屹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98512779K,住所地:西宁市城**胜利路****楼**。
法定代表人:官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西宁屹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本案涉案全部工程款,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20元,已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卓玛措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