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振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太华镇胥锦村土地约2.2亩建设厂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修订)第四十二条被责令15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1475平方米土地至宜兴市太华镇胥锦村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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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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