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市万方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市润州区房屋拆迁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64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镇江市万方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潘培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镇江市润州区房屋拆迁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黄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韩蓓,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开,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南徐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庞迅,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镇江市万方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镇江市润州区房屋拆迁事务所(以下简称润州拆迁事务所)、一审第三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终2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方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万方公司取得2800000元拆迁补偿款依据的《镇江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至今没有撤销,合法有效,一、二审判决万方公司返还补偿款没有事实依据。(二)除案涉承租房外,拆迁时万方公司自有房产面积为259.47平方米,该房屋上领取了镇江市江南粮油副食品公司营业执照,应当参照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打六折计算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3200元,即仅万方公司自有房屋的补偿金额已达3400000元,万方公司已取得的补偿款不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应付金额,不存在润州拆迁事务所诉称的多付问题。(三)润州拆迁事务所是故意避开案涉房屋房主镇江市直属房产管理处与万方公司商谈拆迁事宜,并非重大误解。万方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润州拆迁事务所提交意见称,根据拆迁政策,润州拆迁事务所在拆迁万方公司承租镇江市直属房产管理处的直管公房时,应当将扣除房屋重置价后的余款由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各得一半进行支付,但其误将镇江市直属房产管理处应得的852668.25元支付给了万方公司。润州拆迁事务所依据生效判决向镇江市直属房产管理处进行赔偿后,有权要求万方公司退还多付的补偿款。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万方公司的再审申请。
城建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润州拆迁事务所、城建公司对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30号万方公司自有房屋和承租的镇江市直属房管处直管公房合计建筑面积652.53平方米进行拆迁,三方于2009年5月5日签订《镇江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2595128元(扣除镇江市直属房管处的房屋重置价后房屋承租人得2423725元),其他补偿款376275元,合计2800000元。协议签订后,润州拆迁事务所、城建公司向万方公司支付了拆迁款2800000元。但是,镇江市直属房管处对于其仅取得直管公房的房屋重置价的补偿金额不予认可,并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润州拆迁事务所、城建公司和万方公司连带赔偿拆迁补偿款损失3106572元,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7)苏民再461号民事判决,认定扣除重置价后的余款应当由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各得一半,润州拆迁事务所、城建公司应当按拆迁时对案涉房屋所作评估报告的补偿标准赔偿镇江市直属房管处房屋重置价以及除房屋重置价外营业用房余款的一半641092元、剩余仓储用房余款的一半211576.25元合计852668.25元。该判决现已生效,润州拆迁事务所按照判决内容履行完毕。因《镇江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万方公司取得房屋重置价以外的余款2423715元包含了本案诉争的上述营业用房和剩余仓储用房余款,该款项根据当时拆迁政策规定应当由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各得50%。对于其中属于被拆迁人镇江市直属房管处应得的上述款项,万方公司取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润州拆迁事务所在向镇江市直属房管处赔偿以后有权要求万方公司返还,一、二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万方公司申请认为其自有房屋的补偿金额就达到了3400000元,与合同约定不符,其申请认为润州拆迁事务所、城建公司未多付补偿款,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镇江市万方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舒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