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7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4148057,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2号-1楼。
法定代表人:庞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泽宇,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镇江市润州区中山。
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作出(2021)苏1102民初74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用于担保的房产。2021年3月1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镇江市站前路3号1至2层116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100488181100110)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孙建富
人民陪审员  朱旭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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