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111民初2341号
原告(反诉被告):镇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反诉被告)镇江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镇江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镇江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镇江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王某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镇江某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