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02民初1378号
申请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2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41480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生,住镇江市。
申请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其名下位于站前路3号1至2层116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