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02民初1378号 申请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2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41480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生,住镇江市。 申请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其名下位于站前路3号1至2层116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