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万泉砂厂、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3882号
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万泉砂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英也尔乡阿拉木图亚村一组。
经营者:尹胜,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正一,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二道湾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史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夏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阿拉木图亚村516号。
法定代表人:邓旭衡,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万泉砂厂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万泉砂厂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万泉砂厂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万泉砂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28元,减半收取计15,864元,由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万泉砂厂负担。
审 判 员  马 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鹏宇
书 记 员  李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