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川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483号
原告:四川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商会大厦1-12-1号。
法定代表人:郭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兵,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民,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三道湾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史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莲,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聪,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四川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按简易程序预交案件受理费。2023年1月16日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并当庭通知四川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限期补交案件受理费。四川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6,020.33元,减半收取33,010.17元。
审判员 马 新 平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阿力菲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