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222民初432号
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段志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峰,男,系该公司工程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卫东,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史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伟,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兼法律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思凡,女,系该公司法律专职。
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因新冠疫情影响,本案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1月18日期间审限已扣除)。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02.69元,减半收取计16101.35元,由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党培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