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4民初2650号之一
原告:淄博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山头街道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59187018C。
法定代表人:窦修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淄博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太河镇东同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08979554X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62.00元,减半收取计6831.00元,申请费5000.00元,均由原告淄博天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XX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