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666号
申请人:刘克文,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太河镇东同古村。
法定代表人:李先凯,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李治亮,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克文诉被申请人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李治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李治亮银行存款33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克文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李治亮银行存款33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  汪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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