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2211号
申请人:***,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霞,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陈凤雷,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申请人: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太河镇东同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08979554XF。
法定代表人:李先凯,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凤雷、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日立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陈凤雷、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等名下价值4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凤雷、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