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

***、***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2211号之二
原告:***,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原告:***,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霞,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治亮,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杉杉,淄博开发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告: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太河镇东同古村。
法定代表人:李先凯,总经理。
原告***、李治峰与被告李治亮、***、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李治峰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治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治峰撤回起诉。
***起诉部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由***负担;***起诉部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袁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