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2212号之三
解除申请人:***,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霞,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太河镇东同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08979554XF。
法定代表人:李先凯,总经理。
李治峰与李治亮、陈凤雷、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鲁0302民初2212号民事裁定,对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李治峰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已将与保全数额相当的现金交至法院账号作为保证,且李治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20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