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2212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霞,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杉杉,淄博开发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告: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太河镇东同古村。
法定代表人:李先凯,总经理。
原告李治峰与被告***、***、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2022)鲁0302民初2211号案件即原告宋元信与被告***、***、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鲁0302民初2211号案件即原告宋元信与被告***、***、淄博凯成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
审判员 袁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