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

海翼瑞都(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4民终1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翼瑞都(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06号2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9904319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沙洲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70011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翼瑞都(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城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1)闽040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提出上诉,但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一、原判认定“海翼公司将相关工程发包给城建公司承建,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城建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此处的“部分工程转包”系法律意义上的“转包”还是“分包”不明确,且在分析“工程支付主体问题”时,未按其认定的“转包”或“分包”法律关系确认各方权利义务,实为对海翼公司、城建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不清。海翼公司、城建公司均主张城建公司与***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主张其与城建公司系挂靠关系,本案应综合全案证据对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进一步查明。二、城建公司作为第三人并未提出独立诉讼请求,***也未主张将工程款支付给城建公司,一审法院判决海翼公司向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系判非所诉。三、一审法院在正选鉴定机构对工程款核减金额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未根据***的申请启用备选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就“事实已清楚部分”先行判决,但又未对“争议部分”继续审理,而是告知***另行主张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法律程序。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非所诉,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1)闽040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翼瑞都(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96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