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3)辽01执805号 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民初395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你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并由你公司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行金;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执行引起的其他经济损失均由你负担。 特此通知。 执行长 杨 珺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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