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安利建设有限公司、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执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安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富民南街70号201室-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三路1号东合中心A座(17C1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安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风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2)辽0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涉执主要内容为:1、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辽宁安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990,784.95元;2、东风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辽宁安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990,784.95元的利息(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东风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4,020.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3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辽宁安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01执5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程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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