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神火科技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神火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晨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8444号

原告:***市神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红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070841614Y。

法定代表人:于艳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磊,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晨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苇路北北京金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10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41553919。

法定代表人:朱敬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皓,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佳程广场****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598671。

法定代表人:高乐(JOCHENJOHANNESGOLL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峰,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泽鹏,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神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晨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市神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神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市神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李桂芹

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