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临清市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执保1491号 申请人: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南路星光荣富中心20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34899368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清市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老******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581MF05800036。 负责人:***,理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清市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1177.4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临清市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的银行存款51177.41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