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02民初8855号 原告: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南路星光荣富中心**。 法人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告:***,男,1967年6月24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远光伏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远光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人支付原告设备工程款人民币442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6800元。事实和理由:星远光伏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销售、安装光伏电站一套在肥城市安驾*********家中。该电站于2016年8月份并网发电并享受产生电费收益及国家补贴。被告至今未支付光伏电站设备及安装款经星远光伏公司多次催促后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本院依法审查后子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卖方星远光伏公司,买方***;购销安装合同价款44200元(货物名称光伏电站、规格260瓦/块,数量20块,规模5200瓦,单价8.5元/瓦,金额44200元);合同签订后,设备到场3日内买方付全款的90%,电站并网完成后3日内买方付清款项。原告依约定销售安装了光伏电站,被告***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尚欠原告货款26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星远光伏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购销安装合同关系及货款金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效力应予认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向被告***履行销售安装义务,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尚欠货款268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已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原告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8元,由被告***负担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许正坤 书记员房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