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8850号
原告: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南路星光荣富中心**。
法人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告:**,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原告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