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8853号 原告: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南路星光荣富中心**。 法人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告:***,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原告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