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7230号
原告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南路星光荣富中心20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设备工程款1268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为四被告销售、安装光伏电站四套,每户44200元。2016年8月被告并网并享受产生补贴收益,2017年5月18日支付50000元电站款,余款拒绝支付。
本院认为:四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确,属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星远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