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建筑工程集团公司

福州市鼓楼建筑工程集团公司、泸州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执34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鼓楼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柳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2420559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泸州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怡景路1号4号楼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570709118R。
法定代表人:方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7)泸仲字第22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泸州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家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宏
审判员***
审判员詹毅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