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豪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才高街16号众茗大厦B座第五层西侧。

负责人:许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宾,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3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3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宪成,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炜,女,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豪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崔庄宏图街崔庄社区北院1号楼38号。

法定代表人:李聚群,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威,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再审申请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鼎和财险郑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宪成、孙炜、郑州豪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鹏工程公司)、胡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12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鼎和财险郑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重型自卸货车为营业性质货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性货车的驾驶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才能够从事该行业。二、鼎和财险郑州公司一审中提供的投保单、投保人免责声明及特种车综合商业示范性条款,证明豪鹏工程公司投保时,鼎和财险郑州公司不但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而且对免责条款进行详尽的列举,并告知豪鹏工程公司免责条款的法律后果。因此,鼎和财险郑州公司已对案涉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应当有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于亚飞未向鼎和财险郑州公司提交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依照保险条款约定,鼎和财险郑州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遗漏实际侵权人于亚飞,审理程序不当,应追加其为本案被告,查明其驾驶资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鼎和财险郑州公司是否对案涉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原审判决鼎和财险郑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仅需对该条款履行提示义务。但对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不存在没有从业资格证禁止驾驶营运车辆的规定。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不属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于有关从业资格证的免责条款,鼎和财险郑州公司应向投保人豪鹏工程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鼎和财险郑州公司原审中提供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上虽然有豪鹏工程公司的公章和“朱利明”签名,但豪鹏工程公司不认可朱利明系其公司员工,鼎和财险郑州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朱利明系豪鹏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及鼎和财险郑州公司已就案涉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案涉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鼎和财险郑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关于原审是否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问题。本案原审卷宗材料显示,于亚飞系案涉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鼎和财险郑州公司一审中未申请追加于亚飞为本案当事人。而于亚飞是否参加诉讼,不影响对鼎和财险郑州公司是否就案涉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及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审理。因此,于亚飞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鼎和财险郑州公司主张原审遗漏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鼎和财险郑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喜萍

审判员  林春霞

审判员  吕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