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豪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豪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672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豪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崔庄宏图街崔庄社区北院1号楼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26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郝艳,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忠立诉被告郑州豪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韩忠立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