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贵州省清镇市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7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炫杨,贵州锐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吴学韩,贵州锐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清镇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215781721Q。
法定代表人:何老四,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长法,男,汉族,1980年11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华,男,壮族,1982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清镇市建筑工程公司、吴长法、王立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7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7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9.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晶
审判员 唐 琳
审判员 黄塑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