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83民初446号
原告:**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苏州工业园深圳大道1幢。
法定代表人:刘玉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友联制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南城发展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江,该公司经理。
原告**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友联制动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彭金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庞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