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民初4311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兵,贵州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工业园1幢。
法定代表人:刘玉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俞正云,地址襄阳市高新区。
被告:湖北明安智能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正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俞正云、湖北明安智能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能提供俞正云准确送达地址,经给予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俞正云的送达地址。因此,本案当驳回***的起诉。***获取俞正云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可再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晓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亢 建
书 记 员 周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