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执1466-2号
申请执行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3931489U
法定代表人:李枝明,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产业集聚区万象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MA46M7YY31。
法定代表人:赵磊,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卡为科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磊,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能科技有限公司、卡为科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能科技有限公司、卡为科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将被执行人河南***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0607执恢40号案件中拍卖被执行人河南***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原阳县产业集聚区土地余款4468355元强制扣划。
三、因被执行人卡为科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现宣布
破产,破产管理人已向本院发出中止函。
四、被执行人河南***能科技有限公司土地被处置后,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卡为科技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河南***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耿红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秀岭